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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买卖合同中,约定何种条件,将不被认定为试用买卖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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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试用买卖合同具有选择自由性】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30条规定了几种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情形情形一: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,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——因买受人没有认可权情形二: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,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——因买受人没有认可权情形三: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——实质是在一个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中,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任意变更权情形四: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——实质是在一个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中,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权

法律依据

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30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,不属于试用买卖。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,人民不予支持:(本质是附条件的合同)(一)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,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;(二)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,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;(三)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;(四)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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